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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报考简章

来源: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06-30 08:25:00

2014年福建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和
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报考简章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第122号)、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的要求,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并委托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开展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现将报考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其中,“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人员;从事过防火、灭火的退役消防警官。
  “工作年限”主要指在取得自身学历或学位证书之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累积时间。以所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为准,其中退役消防警官以有权部门的任职命令或履职证明文件为准。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是指比照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同等条件再增加1年;
  (二)参加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取得初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2、从事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工作1年(含)以上。
  “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
  “从事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工作1年(含)以上”是指以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企业出具的工作书面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为准。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工作经历等年限要求均截止至2014年7月10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个考生只能报考其中1个科目。
  报名分为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交验材料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生本人通过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link.233.com/22544)数字服务大厅“消防专技考试”栏目,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个人报考信息和上传相关材料。考生须对本人输入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阶段:考生网上完成报名后在2日内按规定的时间到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96号)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原件与复印件应归类清楚放在标准档案盒内同时报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验材料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10日上午8:00至2014年7月14日下午18:00。
  交验材料时间:2014年7月10日上午8:00至2014年7月16日下午18:00。
  考生应核对确认所输入的报考信息无误并确认已提交,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流水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本人设定的密码 (此密码还将适用于后续准考证打印、考生资格、成绩查询打印等信息查询), 同时要防止密码泄露被他人盗用。
  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考试资格查询
  2014年8月3日上午8:00~ 8月5日下午18:00,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link.233.com/22544)数字服务大厅“消防专技考试”专栏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未通过初审的考生,可到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时间为2014年8月3日上午8:00~ 8月7日下午18:00,逾期不再接受申诉。申诉者可在2014年8月9日上午8:00~下午18:00,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link.233.com/22544)“消防专技考试”专栏查询申诉的最终审核结果。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或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其中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的考生,还要参加灭火器维修技能操作考核(考核时间和地点另在“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服务大厅”网站上通知,网址:http://link.233.com/10283)。
  四、准考证打印
  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应于2014年8月13日~8月16日自行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link.233.com/22544)数字服务大厅“消防专技考试”专栏按指示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
  (一)考试时间
  1、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时间:2014年8月17日上午9:00~11:30。
  2、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时间:2014年8月17日上午9:00~10:30。
  (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2014年8月16日下午16:00~17:00熟悉考场)。
  (三)考试方式:笔试。
  六、考试教材与内容
  (一)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教材: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3)占20分;《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3)占70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3)占60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3)。
  (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内容:
  1、《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灭火器维修机构管理的相关内容;
  2、《灭火器维修和报废规程》(GA95-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相关内容;
  3、各类灭火剂的灭火机理;
  4、各类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结构原理;
  5、灭火器和灭火剂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干粉灭火剂 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GB4066.1-2004)、《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2004)、《泡沫灭火剂》(GB/T15308-2006)和《水系灭火剂》(GB17835-2008)等。
  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前上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修订的,将按照新版标准内容进行考试。
  七、考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的合格线全省统一划定并公布。考生可于2014年8月29日上午8:00~9月3日下午18:00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link.233.com/22544)数字服务大厅“消防专技考试”专栏查询成绩并打印;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到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提交书面查询个人考试成绩申请,提交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上午8:00~9月5日下午18:00,逾期不再接受申请。个人考试成绩查询只能查成绩(只核分,不查卷)。
  八、考生报考须知
  (一)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是为解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中“注册工程师”不足而临时设立的,有别于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生应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位报名;考试成绩仅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link.233.com/22544)数字服务大厅“消防专技考试”专栏公布及查询,不向考试合格考生颁发资格证书。
  (二)考生应诚信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要求。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靠走道的桌子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座位号等栏目,严禁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还须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试卷、答卷(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垫板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link.233.com/22544)、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服务大厅”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0283)是本次考试的主要联系渠道,请考生关注上述网站发布的考试信息。
  (十三)本次考试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其它网站、上网卡、试题等,误导考生的,均与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无关。郑重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九、福建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报考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591-87089409;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591-87089471;举报电话:0591-87089000;网上投诉:福建省消防信息网:http://link.233.com/20969。
  十、本公告仅适用于2014年8月17日福建省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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