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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5-07-02 00:00:00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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