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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提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提示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示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但法院不能因债务人对债权提出毫无道理和证据的异议,就不加区别的要求债权人都通过诉讼解决,这将使债务人可以任意阻碍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甚至趁机转移财产逃债。

  【提示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不能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提示1】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提示2】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3】对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申请人如有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可以证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产申请和有关材料,或者未向其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5)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提示】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不服人民法院作出“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均不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效力为: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所受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①此项规定仅是要限制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即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②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③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④除严重影响无法分别处分的破产财产变价等特殊情况,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拒绝支付货款,于是B企业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A企业向B企业支付150万元的货款和违约金并依法查封了A企业的办公楼,后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这种情况下,查封A企业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①(2014年新增)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特定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②(2014年新增)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③(2014年新增)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例题2·单选题】2012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用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力。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已知债权债务均在破产受理之前非受让方式取得

  D.管理人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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