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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三、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案件;

  ②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个人担任管理人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4)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见下表:

  表8.3管理人指定方式

  指定方式

  相关规定

  随机方式

  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

  竞争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接受推荐方式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的说法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的说法属于这种情况,应予以回避;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该予以回避,选项C的说法中丙

  负债数额巨大,但不涉及债务人,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的注册会计师丁应予以回避。

  (2)更换管理人的情形,见下表:

  表8.4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管理人类型

  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共同情形

  特有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

  ①执业许可证(机构)、营业执照(机构)或职业资格(个人)被吊销、注销或者取消;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④社会中

  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个人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和社会中介的派出人员)

  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①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③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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