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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五)银行卡

  1.银行卡的种类

  表9.14银行卡的种类

  种类

  内容

  信用卡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

  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

  【提示】专用卡中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2.单位卡与个人卡(★★★)

  (1)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提示】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单位卡账户内的余额应当转入其基本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账户销户时,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的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如全额还款有困难,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提示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提示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收取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

  5.银行卡提取现金

  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将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

  (六)预付卡

  (1)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但不包括:①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③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④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七)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的种类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网络环境服务或移动通信服务的经营商、银行、支付机构等。

  本章小结: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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