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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应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链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相对人是知情人,则本人与元权代理人对该相对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若本人追认,则本人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该相对人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票据责任,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提示】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票据伪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提示】对于上述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该款规定(即更改的票据无效)。但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2)票据变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已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提示1】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提示2】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例题6·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于某以王某的名义签章出票

  B.于某在票据上更改了收款人

  C.于某在票据上更改了付款日期

  D.于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因此选项AD属于票据伪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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