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综合阶段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章节内容在过去三年考试中均曾涉及到,而且考点比较分散。在实务工作中,资产减值的估计本身也是审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三)投资损失的确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4.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关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6.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7.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链接】资产损失的增值税相关规范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继续抵扣

类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3%)×13%

采购成本中所含运费

采购成本所含运费÷(1-7%)×7%

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外购货物或劳务成本/在产品、产成品总成本)×适用税率

  考试指南:2013注会注会各科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

  备考专题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专题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后章节练习及答案专题

  为了帮助大家通过考试,233网校提供会计单科VIP班(含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真题解析班+机考实战班)免费试听 点击进入>>,233网校祝大家考试成功!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