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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章节内容在过去三年考试中均曾涉及到,而且考点比较分散。在实务工作中,资产减值的估计本身也是审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
  四、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及具体确认证据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6.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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