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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47)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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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47)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一、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1.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P501~502

  答:(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1)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2)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存在的主要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1)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观念抽象状态转化为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

  2)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

  3)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4)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以及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既是指劳动关系,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

  2.简述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P503

  答:(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实践中看,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争议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也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并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

  (4)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其他合同中零散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一般性地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

  3.简述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P503~505

  答:(1)我国劳动立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规范。例如,《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该文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问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此外,该文第二条还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确立劳动关系做出了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等。

  (2)《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1)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3)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抑制事实劳动关系的发展。

  4.简述劳务关系的含义、构成要素及特征。P505

  答:(1)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

  2)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性质的事务。

  (3)劳务关系的特征。

  1)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但由劳务需求者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需求方与供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特征等。

  5.简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506~507

  答:(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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