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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管理员教材要点: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6日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核心是统一全国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规定如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金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规定:
  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是:
  1.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
  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从2002年开始提高到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员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具体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提出基本医疗缴费标准:
  1.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缴费
  《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1%不是规定生育基金的提取比例,也不是其攀比目标,而是最高上限,具体的提取比例要经过周密测算来确定。测算的出发点要基于:
  (1)保持收支基本平衡。
  (2)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所述,国家原则性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缴费见下表。
  表5—: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
  险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不超过20%8%
  失业保险2%1%
  基本医疗保险6%2%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不缴纳
  生育保险不超过1%不缴纳
  合计约30%11%
  说明:1.企业缴费比例以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2.个人缴费比例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四)工伤保险缴费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使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根据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基数及费率核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无论是新参加统筹还是每年缴费核定工作,都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工伤保险基金以企业报送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计提到元)。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
  (3)缴费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划分。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如果缴费费率采用浮动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按社会眼务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缴费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与同年10月22日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主要内容如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员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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