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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5日
导读: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二)索赔程序
1.索赔工作程序(图9-1)


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表9-2)
表9-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项目

内容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报告,也就是说,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表9-3)
表9-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项目

内容

 

 

审核承包人
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判定索赔

成立的原则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对索赔报告
的审查

 

对索赔报告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态调查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赔理由
(4)实际损失分析
(5)证据资料分析

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表9-4)
表9-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项目

内容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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