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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12年1月1日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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