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监理工程师>考试指南>政策解析

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31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