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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的验收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7日
导读: 200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颁布实施,在《统一标准》中对检验批验收做了大量细致的定义、解释及规定。检验批是建筑工程中组成中的最基本的小单元,做好检验批验收,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根本性的工作。它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本文是对检验批验收的几点看法:

    六、检验批验收,内容要全面,资料应完备 

    检验批验收,一定要仔细、慎重,对照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地细致的检查,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所有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复验记录等,通过检验批验收,消除发现的不合格项,避免遗留质量隐患。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如下资料: 

    1.检验批质量报验表;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如发生); 

    4.施工记录(如需要); 

    5.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 

    6.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 

    7.检验批验收,不合格项要有处理记录,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检验批质量验收,不会批批验收合格,还会出现一些不合格项。对于不合格项,一定要重视,不能对其放之任之,要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监理跟踪检查其整改结果,填写不合格项处理记录,达到验收标准后再二次验收予以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一定要慎重,国家法律、文件给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利,也相应的使其承担了相当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时刻意识到自己身上所承担的巨大责任,把住检验验收的最终签字验收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诚信的态度对待验收签证,不要受环境的影响和主观意识的干扰。切实搞好检验批的验收签证,要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为工程质量的提高贡献自己的所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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