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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来源:233网校 2014-09-28 15:15:00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管理体制
(一)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二)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企业(以下简称初审部门),按资质申报程序,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址为http://link.233.com/15030/sheng/login/sx.aspx,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一)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初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三、注册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
2、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7、凡是考试分数线达到国家指导标准,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外省注册人员,应当提交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尚未注册证明;
8、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按汇总表顺序排列,照片下方注明注册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初审部门按企业汇总表顺序将照片单独装订成册;
9、装订顺序
(1)汇总表(制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2)注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个企业多人申报一份即可);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4)初审意见表;
(5)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初审部门。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同一企业多人申报,按汇总表人员顺序依次排放上述材料。复印件右上角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初审部门的原件审核章,并由审核人签署全名及审核时间。企业申请注册材料应装在档案袋中,并标明申报地区、企业名称、申报专业及对应人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有关信息。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汇总表需要提供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二)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2、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二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按汇总表顺序排列,照片下方注明注册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姓名。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建造师办理执业企业变更注册后,6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受理执业企业变更申请。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7、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四)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按汇总表顺序排列,照片下方注明注册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初审部门按企业汇总表顺序将照片单独装订成册;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五)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失效后或被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按汇总表顺序排列,照片下方注明注册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初审部门按企业汇总表顺序将照片单独装订成册;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通过聘用企业,向初审部门申请,报省建设厅补办。
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七)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通过聘用企业向初审部门申请,报省建设厅更换。
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初审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另附电子版;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资料。
省建设厅负责注销注册或污损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西建设信息网(网址为http://link.233.com/26216)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四、受理和初审
省建设厅每月上旬(“五一”、“十一”长假顺延三个工作日)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由厅综合处(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受理。
初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按照初始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应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初审合格者,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章,审核人签字,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及上报函。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填报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场或者自申请材料受理5日内通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与审批时限
(一)初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二)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上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省建设厅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公示有异议的,投诉人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有效证件,直接送至或邮至省建设厅,我厅对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三)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五)省建设厅定期将核准的注册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如与本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重复,则该专业不在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内容上表示。
(二)注册多个专业,由于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三)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销毁。

七、注册受理、咨询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永华
联系电话:0351-3581317
传 真:0351-3580137
电子邮箱:mayonghua¬_20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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