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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8日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2、本人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位证书不可作为报名的学历证明。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对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认定准予毕业,但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的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据的格式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下载),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提供单科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报名时还需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承诺书。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军人,在本市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现场报名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据的介绍信。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以上所需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www.legalinfo.gov.cn),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具体时间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书面成绩通知单为准。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姓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前如有变动需要更改,可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自行进行修改,如因本人原因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考试成绩单邮寄发生错误,责任由本人自负。

  八、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市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程序和要求,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凡报名时未提交毕业证书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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