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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2年7月3日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忠实于客观事实) 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检察工作 献身于检察事业 要立足本职 积极进取)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纵不枉 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 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 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 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胆略) 文明高效,热情服务(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仪表规范,遵守司法礼仪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时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节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辞退、依法撤换、通报)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律师职业道德内涵 适用对象 特点和作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是律师实现职业使命的要求 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律师职业责任的内涵 特点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应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于社会王义事业 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法律的内涵 忠于事实的内涵)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意义)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的内涵 保守职务秘密的意义)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应当遵规守制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些关系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的除外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范围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律师行政处分的方式 处罚机关 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具体行为)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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