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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新旧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30日
国际经济法
【考点增删说明】
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三年平均为17分,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缓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际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
提单
☆☆☆☆
承运人责任
☆☆☆
信用证
☆☆☆☆☆☆
反倾销措施
☆☆☆☆☆☆☆
反补贴措施
☆☆☆
WT0争端解决机制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l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l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l990年通则的主要:
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0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 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 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问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l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lO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
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考试大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 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l8日订于华盛顿 l966年10月14日生效)
【教材增补辅导】 2-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又修订了通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lO)(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术语在格式上是有要求的,需注明 Incoterms®rules2010,加了一个注册商标®的要求,当事人希望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以后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新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 (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包括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二)适用范围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三)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000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具体内容:
(1)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2)风险: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手续:①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②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一般义务:①卖方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单证,买方应收取货物和交货凭证。②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运输:卖方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无特别约定,卖方可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运输终端。
(6)保险:双方之间均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对方要求,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由于DAT是在买方所在地交货,卖方需要将货物运输过去,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卖方,因此,虽然卖方对买方没有保险的义务,但其为了成功交货,应当办理保险)。考试大论坛
(7)信息: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受助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2.DAP(Delivered at place)(中文:目的地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交货上,卖方必须在约定时间或期限内,在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
两新术语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五)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六)“船舷”的变化
2000年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2010年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锣OB, 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 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获得”(Procure)不等同于控制或占用,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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