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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5年1月27日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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