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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日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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