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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刑事诉讼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十三章 起诉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起自诉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提起公诉的任务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特点。

熟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自诉状的内容与格式,并能够熟练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各原则的概念、审级制度的概念、审判组织的概念。

理解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各种审判原则的内容、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运行。

熟悉刑事审判相关原理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程序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式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点 1996年模式的特点)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概念 例外 意义 基本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辩论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2006年】公开审判原则 【2007年】修改为:审判公开原则

第四节 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五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独任制 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组成原则 活动原则) 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概念 性质 组织 任务 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判决、裁定、决定的制作要求和内容,并能够实际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 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的期限)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具体程序 法庭调查的概念、具体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概念 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概念情形 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概念、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 适用裁定的情形 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决定(概念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2006年】判决(含义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2007年】修改为:判决(概念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理解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熟悉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要求,并能够实际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含义)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 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抗诉的方式与程序)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 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2007年】新增: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解释,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200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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