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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30日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要求:

  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确立方式。

  理解: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裁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理解: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熟悉并能够运用: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及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种类。

  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确认规则及具体适用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入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入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五节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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