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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2月7日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法院的审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之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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