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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6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3年第131号),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4日、15日举行。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实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所辖县(市、区)均可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广西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政策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除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需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办理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j.gov.cn)。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毕业证书、格式证明和本人学生证。
  3.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4.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但报名时应当具有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5.现役军人报名时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6.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7.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就读院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8.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需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相一致。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进行选择。在报名人员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可以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9.在广西报名的应试人员,试卷文字只能选择汉文。
  (三)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法律专业的范围
  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3.学历的查询和认证
  请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先行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不能取得对应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及早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
  凡在本年度法律职业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持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符合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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