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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6月9日
  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31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1号),现就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黑龙江省放宽学历条件的县(市)为(21个):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放宽报名条件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政策期限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有关要求
  1.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同时,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了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4.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5.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相一致。
  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必须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
  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
  6.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报名应出具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报名时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7.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并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上查得学历信息。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8.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考试结束后,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4.凡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于毕业学校的,可先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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