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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我省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布。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考生,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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