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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区共有14个市、县(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固原市]、西吉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link.233.com/25443)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4、报名地点:
  我区现场确认、报名点分别设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司法局。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4)地震灾区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如遗矢有效证件的,报名时凭公安、毕业院校有效证明报名;对提供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予报名,在参加考试前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区、市)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由司法部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
  5、现场确认、报名时间及联系电话:
  银川市: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1-6888798  6889353
  石嘴山市:7月7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2-2035360
  吴忠市:7月6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联系电话:0953-2122148
  固原市:7月5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联系电话:0954-2088814
  中卫市: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5-7026955
  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或摄像头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应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本人通讯地址。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按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2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如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领取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  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 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 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 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宁夏司法厅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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