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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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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司法部公告(第96号)、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户籍不在本市人员,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依据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现役军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报名,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不做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人员,可选择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本市不受理报名。
  二、报名学历条件
  (一) 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除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或信息需要勘误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或信息勘误证明,并持补办的证明报名。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必须作出书面承诺。
  (三)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
  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四)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经审查后仍不能判断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断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零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 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4日至7月2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现场确认地点:徐汇区漕宝路38号上海华夏宾馆5楼怡心厅(根据现场指示牌指引,边门进入)。
  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至漕宝路站(1号出口)、公交43路、89路、92路、946路、166路、120路。
  为保证现场确认场所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避免造成现场确认可能发生的排队拥堵,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预约日期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持护照报名人员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
  3、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变更的,须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格式证明(打印版)。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1—68883080。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学校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报名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经本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司法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的报名费为220元(人民币),交纳方式为现场确认时现金交纳。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用后,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用。
  六、准考证主、副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度。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一)准考证主证核发。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
  (二)准考证副证下载。
  准考证副证应由报名人员在8月10日至9月10日期间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副证确有困难的,可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上海市司法局不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寄发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为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可以在本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有关事宜,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办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 gov.cn)进行查询。
  十、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提交的证件原件经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入报名档案。
  2、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3、此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东方律师网发布。
  4、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请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咨询电话:(021)64743238;(021)24029790。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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