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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7日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可登陆“中国普法网”查询。
  六、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可登陆“中国普法网”查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8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咨询电话
  (一)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130(维文)
  (二)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0991-2828044  伊犁州司法局 0999-82332260999-8233002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0990-6234160  喀什地区司法局 0998-2652469
  吐鲁番地区司法局 0995-8522566  和田地区司法局 0903-2022025http://ks.examda.com
  哈密地区司法局 0902-22300120902-2254528  昌吉州司法局 0994-23379530994-2342992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0906-2122343  石河子市司法局 0993-6668765
  博州司法局 0909-2314042  克州司法局 0908-4229855
  巴州司法局 0996-20335440996-2027260  塔城地区司法局 0901-62296870901-6223733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0997-2283192  奎屯市司法局 0992-3234433
  九、咨询网站:
  1、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网
  英文域名: www.fzxj.cn
  2、中文域名:“新疆司法考试”网
  英文域名:link.233.com/24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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