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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9日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某日,甲趁当地深夜间歇性的拉闸限电之机,盗割了一百多米高压电线,造成供电中断近十个小时。甲某将盗割的电线出售,获利数千元。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破坏电力设备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罚
  C.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D.盗窃罪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供电的安全,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罚
  12.王某于一日酒后驾车,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王某将李某抱上车,将车开到郊外,再将李某放下,事后离去,李某数小时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不再定其他罪
  B.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
  C.交通肇事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当无疑,但事后将李某抛至郊外致死的行为应为何性质上引之法条又规定: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但也不能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是他对李某死亡后果有放任的心态,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13.王某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因对单位福利发放问题不满,遂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控告,对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王某仍不满意。某日王某趁总经理不在,潜入总经理办公室,将一包剧毒药物"毒鼠强"倒入总经理的茶杯中,后因总经理更换茶叶而将毒茶倒掉,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对王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D.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王某的行为针对的是总经理本人,不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14.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项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然逃跑,但是其逃跑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因此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项中虽然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但是被害人是在交通肇事中当场死亡,并非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C项中行为人符合本款规定的条件,其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D项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法定刑情形
  15.甲为依法配枪的公安民警,其在一次巡逻中将自己的配枪遗失,因为怕受到组织处分,就没有汇报,而是隐瞒了丢枪的事实,自己私下秘密寻枪。几天之后,当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的案件,持枪歹徒枪杀了一名银行的保安并劫走巨额现金。经鉴定,歹徒所用枪支正是甲丢失的枪支。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丢失枪支不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试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
  正确答案:
  (1)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王某和李某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王某和李某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比较上述两罪名的法定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对王某和李某应定抢劫罪一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醉酒驾车的定性和处理。
  正确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修正,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
  (3)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醉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醉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协调。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单独定罪,并设置的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又保持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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