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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4日

45.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A项中所列举是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的犯罪分子,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A项可选。《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可选B项。《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就是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C项可以选。《刑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附加作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因此D项也可以选,所以本题ABCD四项都正确。

4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乞女;对铝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所以,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因此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因此选项C项正确。丙没有参与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事先通谋一旦有人来解救丙就聚众阻挠,因此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故选项D错误。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答案:AC

解析: 《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某、王某2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显然构成走私假币罪,故A项可选。本题中,黄、王2人实际上有运输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只定走私假币罪,故不选B项。《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项由于王、黄2人已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此时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也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本题选A、C两项。

48.甲为使其弟逃脱处罚,送给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AD

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显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自然构成行贿罪,因此选A项。受贿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受贿人实际收受了贿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都构成受贿罪。本题中,丙收受了甲5万元,就已经是受贿罪的既遂,他在事后退还赃款不影响他先前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是受贿的中止,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分则对于行贿罪的自首的特殊规定。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这种行为,就应适用刑法这一条的规定,而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不选择C项。故本题答案为A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棒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CD

解析: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希望烧死张某,他对烧死张某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够或未采取措施。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在此点上与间接故意较易区分。而意外事件则是,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则显然与本案不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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