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知识点复习二十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7日

  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三、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对累犯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四、自 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我国采取了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