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五)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BCD
  解析: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说法错误。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不正当利益”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说法正确。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的、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说法正确。
  另外,虽然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A选项中,甲虽然看到公寓发生火灾,但是他没有报警的义务,因此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
  B选项中,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该小孩生命安全的义务,小孩溺水乙发现且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救助,成立不作为犯。
  C选项中,丙作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
  D选项中,如果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并且刑法对这种行为引起的加重结果有明文规定的,不另定不作为犯罪;如果刑法没有规定的,仍以不作为犯罪评价。本项中的司机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因此不以不作为犯罪另行评价。
  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本案考核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追求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具体不一致,阻却了甲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罪责,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法定符合说,尽管具体不一致但在法定范围内一致,不影响罪责的承担,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故选项A、B正确。
  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此,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即可,不需要都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A项中甲与赵某事先已经共谋杀害苏某,且最后至苏某死亡。因此,甲与赵某成立共犯。
  B项中,乙为了走私毒品,钱某为了走私淫秽物品,二人共谋走私,在走私的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在走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中既包括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C项的情况属于事中通谋的共犯。
  D项中,丁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李某对此明知而默认,并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与丁成立共同犯罪。
  6.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却意外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元。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
  B.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D.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C
  解析:冒充警察罚款,通常定招摇撞骗罪。另外,因为只罚款“900元”,没有达到诈骗和敲诈的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所以排除选项BD.

  相关推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模考试题(含答案解析)  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更多试题: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