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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天然孳息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4日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3-14,单)
  A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 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
  该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小高不知耕牛非属其父所有而继承并占有,构成无权占有。因此,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但是,现在小牛已死亡,小高是否仍负有向周某返还小牛的义务?从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自然也就不存在返还问题,返还小牛的尸体和返还小牛显然不是一个意思。所以,本题的关键是,小高是否应为因自己管理不善而导致小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的反面解释来看,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上依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信其为有权占有的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本题中小高不知该耕牛非属其父高某所有而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为善意的无权占有。小高虽因管理不善而致使小牛死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故B、C、D项错误。
  有些考生认为,小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小高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来看,小高承担赔偿责任只可能基于四种债,即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行为之债,
  从本题看,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不当得利之债适用的可能。如果小高管理该小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话,小高就可能承担不当管理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题中,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为,无因管理的必备条件是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小高之所以管理该小牛,并不是为了周某的利益,而是误以为该小牛是自己的而进行管理,这种误信管理一般不认为是无因管理,既然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也就不必因为管理不善而承担不当管理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小高管理不善而致该小牛死亡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小高也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即侵权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小高并不知道该小牛应属于周某所有,而是误以为该小牛是自己的,所以,小高在实施不善管理而致小牛死亡的行为时不存在侵害周某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综上,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既然排除了B、C、D三个选项,只有A项可选。严格意义上讲,A选项的设计存在一定问题。因为,从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自然也就不存在返还问题,返还小牛的尸体和返还小牛显然不是一个意思。本题A项中“无权请求返还小牛”实际上是“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的意思,因此,如果A项改为“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就更为准确了。
  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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