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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电动车所有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4日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9,多)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丙符合善意取得质权的构成要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质权人行使质权对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赔偿。但本题考查的并不是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结果,而是质物毁损、灭失。所以,不能援用该条款来解本题。《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只要质权人擅自转质,过错在先,无论其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本身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C项正确。
  本题的关键在于D项是否正确。《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质权人包括转质权人,意思是说,凡质权人都对质物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过错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质权人对于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比如把一副名画质物置于阴暗潮湿之地保管致使霉烂的,要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比如由于雷击导致一副名画质物着火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题中,当然应该是看丙有无过错而定,若丙因过错造成质物损害,则D项正确;如果丙没有过错,则D项错误。从案情看不出这一点,所以D项应该存疑。
  当然,命题人可能有意区分C、D的用语,C项使用“应”,D项使用“可”,意在突出在D项中,乙要求丙赔偿,也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即在理论上只要存在转质权人(丙)对出质人乙赔偿的可能性,D项就是正确的。在此意义上理解D项,可以认为也是正确的。
  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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