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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试卷四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4年11月30日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本题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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