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8日

  (2005年)
  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埋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ACD
  考点: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法律事实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林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无效。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宪法》第37条第1款,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并不影响其人身自由权的享有,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l款第1项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能够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理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意味着,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选项D错误。
  评论:本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理学题目,而是民法题目。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详解: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选项B正确。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据此,选项A正确。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之内的多个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据此,选项C正确。
  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而利益本身就是价值之一,因此选项D错误。
  评论:本题的难点在于选项CD.2005年年法理学出题者似乎特别青睐“法律价值”(第1、2、52、53、56题都涉及到)。
  9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答案:AB
  考点:立法解释权限
  详解: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选项A、B明显正确。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1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但裁决法律冲突并不属于“解释”范畴。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选项D错误。
  评论:2002年试卷一第36题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考查过。这属于重复考察,难度不大。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