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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预备立宪”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29日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九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

  2. 《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 “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 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 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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