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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9日

  72.下列建设用地项目哪些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
  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
  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
  答案:BCD
  考点:建设用地审批
  详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由此A选项不应该。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应该选C选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由此应该选BD两项。
  评论: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尽管不少考生可能在复习时注意到了建设用地的审批,但此题的难度仍然非常大,首先A选项涉及的法条就太偏了,再者又同时考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很容易弄混。此题大多数考生得分的可能性较小。
  73.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答案:BD
  考点: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收回
  详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小城镇不属于设区的市,因此不选A项,但B项应该选;C项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应该选D项。
  评论: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涉及农村的长期稳定、促进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的重要措施。因此本题出得并不偏,选项的设计也基本紧扣法条。
  74.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琢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
  答案:CD
  考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详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A项不正确。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是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此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D项正确。
  评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是常考、易考考点,本题属于比较容易的考题。
  75.下列哪些活动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商业银行的设立
  B.商业银行开办分支机构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D.商业银行的解散
  答案:ABCD
  考点:银监会的职权
  详解:《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由此A项正确。
  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由此B项正确。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由此C项正确。
  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由此D项正确。
  评论:本题基本是照搬法条,其难度在于把商业银行法中零散的法条汇集在一起,考生不容易对这四个条文都注意到。
  76.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
  D.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答案:ACD
  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由此,应该选ACD项而不选B项,因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评论:本题虽然也属照搬法条,但考点比较偏,尤其是C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不容易依据法律常识来猜。
  77.甲公司的股票上市文件公告以后,一些投资者提出质疑。下列哪些质疑有法律根据?
  A.公告文件披露了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但没有说明他们的持股数额
  B.公告文件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但没有说明他们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C.公告文件披露了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但没有报告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
  D.公告文件提供了股东大会的申请上市决议,但没有提供主要债权人的同意书
  答案:AB
  考点:股票上市文件
  详解:《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由此选AB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由此不选CD项。
  评论:本题较难。即使股票上市的有关问题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常考的考点,但由于相关的条件和文件太多,又容易和公司法的相关条文结合起来考,考生记忆起来有相当的困难,得分非常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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