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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17日

16.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

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德国的法律制度。

选项A错误。《禁止组织新党法》是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的。

选项B错误。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选项C正确。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选项D错误。《加洛林纳法典》是封建时代后期出现的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

(2008年)

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解析:《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一篇,故A正确。《魏律》共18篇,《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项正确。《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而《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故C错误。D项说法正确。

 

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D.

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答案:C

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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