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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1日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 C.

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给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 项当选。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 ABCD.

解析: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正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 AD.

解析: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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