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办综函[2011]4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决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到2011年底以前期满的,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延续注册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注册受理部门
所有申请人(包括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注册的申请人)的资料均需上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四、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如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
(三)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新版合同,合同内容完整)。
(五)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本人近两年内完成的三个有效成果文件封皮)。
(六)近四年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有照片、姓名、继续教育合格证各页)。
(七)如果申请人在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延续注册申请表,延续注册申请表中执业单位填写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名称。
2、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3、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
五、对初审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初审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核查,有关原件查验后复印件要加盖“原件已审核无误”章,审核人签署全名并签署审核时间,我厅视情况对原件进行抽查。
各市初审部门通过市级管理锁对申请人上报的注册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查网上资料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并对申请人上传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和继续教育等扫描件进行审查。数据合格后,导出电子版形成汇总表,并点击上报。
六、初审部门需要提交省厅的资料
(一)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文函及初审意见。
(二)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电子文档随上报文件一同上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顺序与初审部门上报的汇总表中人员序号一致。
1、申请人申请在原执业单位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一式二份)。
申请人申请的材料,由各市初审部门完整留存一套备查。
2、申请人延续注册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提供的全套申请材料一份。
3、原注册证书及照片由初审部门留存,待省厅收到部发放的新注册证书后,由各市承办人携带照片及原注册证书领取注册证书。
七、注册费用
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八、省厅受理时间
10月8日至14日集中受理。以后下半年每逢双月的1至10日省厅均受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各初审部门根据本通知安排做好本地区的宣传组织工作,确定初审受理时间,确保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按时完成。各申请人到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见附件1)。
附件:1、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