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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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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练习:综合题

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并经过认定,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4-3.5+10-5=12.5(万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60-3+38+12.5=587.5(万元)
(6)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87.5×25%=146.88(万元)
(7)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46.88=53.1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正确答案:

(1)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①连续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而不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在本题中,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③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根据规定,“三新”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④银行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三项经费的税务处理不合法。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10-4)-5=8(万元)。
⑥未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合法。根据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软件生产企业2009年经过认定并获利,2013年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该软件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160-50+18+8=616(万元)
该软件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16×25%×50%-30×10%=74(万元)
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74=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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