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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如果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例如,某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矿井内存在严重的瓦斯泄漏隐患,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于该负责人未能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随后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最终得到了及时的处置。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因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查看更多>
来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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