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专业领域的应急准备:制定和完善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监测与预警:建立和完善本领域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突发事件风险。
应急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技术支持与指导:为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尽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突发事件应对中负有主要责任,但并不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应急响应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种“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优势,同时保证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得到落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水平。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