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申请诊断: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提供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资料。
现场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诊断过程:诊断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出具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例如,某化工厂的一名员工因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而出现呼吸系统症状,该员工向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了诊断申请。工厂提供了该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诊断机构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后,最终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该员工患有职业性哮喘。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