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新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调查,识别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编制新的告知材料: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健康影响、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信息编制成书面材料。
书面告知:将新的职业病危害信息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相应修改相关条款。
口头解释:通过口头方式向劳动者解释新的职业病危害信息,确保其理解。
记录告知过程:记录告知的过程,包括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以备后续查验。
例如,某化工厂的一名员工从普通操作工岗位调到有毒化学品处理岗位。工厂在岗位变更前,详细告知了该员工新岗位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物质暴露)、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通过这种方式,企业确保了员工在岗位变更后依然能够充分了解职业病风险。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