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主要由以下政府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对企业的资质审核、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管。
公安机关: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具体包括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
与相关部门配合,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通过以上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可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都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