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工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处理: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通过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保障,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