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例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并重新就业,不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导致无法确定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待遇。
拒绝治疗:
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影响其康复进程和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同时督促工伤职工积极配合治疗和鉴定,以便更好地恢复健康并重返工作岗位。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滥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